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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检查范围: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水、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源的企业。重点是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企业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周边企业。
  (2)检查时间:2010年6月-8月
  (3)具体要求: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环保“三同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前三年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的成果进行复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周边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化工、电镀、印染、制药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废水专业处置单位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调整、关闭计划。对违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
  (4)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负责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环评前置审批的,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区经委负责协调推进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关停调整工作。区环保局加强对重金属企业的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重金属污染企业名单,对无法整治或拟淘汰的企业,依法报区政府同意,按相关程序予以取缔、关闭。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和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检查范围:本区重金属重点企业
  (2)检查时间:2010年6月-8月
  (3)具体要求:加强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建立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员制度;对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情予以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对区管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摸底,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公布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指导并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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