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本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本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沪财行[2008]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共闵行区委办公室、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本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委办[2003]3号)等规定,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调解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通知》的要求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办公开支,包括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用于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案件的补贴经费。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1、区层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保障。
2、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力,结合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纳入 各司法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保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