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整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评定工作质量较差的监理机构,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扣减财务监理费用、取消委托资格、不再委托财务监理业务等处罚,并给予通报、列入诚信管理档案。对因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一般最高为财务监理委托费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是实施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制定相关文件、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是实施财务监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对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是实施财务监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实施财务监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中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前三个月,须向财政部门提出全过程财务监理的需求申请。对于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理制度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或停止拨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级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