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大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市本级和各县区的中医药事业费投入应达到省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医专科建设、名中医培养及激励、中医科研创新等。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按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二十四)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中医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招本科及以上中医药毕业生并从事中医工作的,要安排一定的成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上述毕业生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强化培训。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二十六)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科学研究、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附件: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沈建平
副组长:徐晏平(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