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女职工生育补贴仅用于补贴职工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从女职工生育补贴中支付。
(九)参保职工需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支付。
(十)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费用,女职工生育补贴不予支付。
(十一)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的,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的个人或协助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女职工生育补贴的,责令退还生育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女职工生育补贴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欠缴综合保险费的处理
(一)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按照《补充规定》享受除工伤以外的相关待遇。在补缴综合保险欠费之日前,参保人员因工伤(或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欠缴综合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不按《补充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综合保险费,但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包括利息)。
第六条 结算
综合保险医疗个人账户结算工作分级实施。市本级和六城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郊区市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七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