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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1、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3、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重新申报综合保险缴费基数。如未重新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下列原则对参保人员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做出调整并征收综合保险费:原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的维持不变。

  第三条 医疗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综合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制作《综合社会保险卡》,并通过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已领取《综合社会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在社保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进行划卡购药。

  (二)《补充规定》实施以前的《综合社会保险卡》作废,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换。

  (三)参保人员应保管好医疗个人账户密码,需要变更密码时,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修改。

  (四)参保人员如遗失或损坏《综合社会保险卡》,须及时凭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同时办理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受挂失或补办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补发新卡。

  (五)医疗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滋补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均不得从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

  (六)参保人员持《综合社会保险卡》在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刷卡金额与现金购药的药价应当一致,如遇到药店内刷卡与现金购药价不一致时,应要求该药店做出解释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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