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农村村民将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变住房用途而造成居住困难的;
  (三)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的,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五)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在基本农田、工业用地或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八)法律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以内;
  (二)3~4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宅基地总面积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在6人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间距和围墙的建造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高度一般以自然地面至檐口计算,同时需酌情考虑左邻右舍及现状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农业户口进行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一户只能享受该政策一次);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申请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非本村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