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对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建管局”)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人民政府受区规划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闵行区规划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专用章”,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划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管局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在村民建房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做好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