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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
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沪劳保养[2005]5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用三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逐步落实我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个人提出申请自愿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三联动”原则。在个人放弃相应的耕地经营权益及集体使用土地补偿收益的前提下,参加“镇保”,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统一保障原则。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参加“镇保”。
  二、参保标准
  按当年新征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标准落实保障。
  三、资金渠道
  我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所需资金除市补贴资金外,由区、镇财政分三年安排。
  四、实施办法
  (一)确定人数。根据市级水源涵养林地区生产队的种林面积、原耕地面积、16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数一次性锁定落实保障人数。全区应办理人数为3579人。其中浦江镇1498人、吴泾镇283人、马桥镇771人、颛桥镇22人、华漕镇1005人。
  (二)分期落实保障。各有关镇根据核定的落实保障人数,确定“出劳”对象。“出劳”对象按退休优先的原则分三年(2008-2010年)落实保障,优先解决大年龄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各有关镇按照核定的人数、对象,组织材料上报区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后,落实保障、办理户籍转性。各镇确定的落实保障人数在相关生产队无“出劳”对象的情况下不得调剂使用。
  (三)区劳动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房地局、区农绿局和各有关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闵行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人员落实保障人数明细表

  浦江镇(一)
序号村 队种林面积(亩)农用地面积   (亩)16岁以上农业人口土劳比例应落实保障人数
1勤俭6队31.49184.421181.56 20
2勤俭7队109.93239.511671.43 77
3勤俭8队79.3139.661021.37 58
4勤俭9队112.93183.951291.43 79
5勤俭14队63.5129.32791.64 39
6丁连5队41.1594.87911.04 41
7近浦1队10151.011191.27 8
8近浦2队5.570.69461.54 4
9近浦3队14110.671081.02 14
10近浦4队18100.81240.81 22
11近浦5队61.3126.831271.00 61
12近浦6队37.1130.88961.36 33
13近浦7队786.19581.49 5
14近浦8队24.8111.261061.05 24
15近浦9队20.398.18911.08 19
16联民1队94166.81471.13 83
17联民2队27128.62791.63 17
18联民3队78156.941041.51 52
19联民4队18135.161680.80 23
小 计853.32545.762059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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