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闵府发[20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闵行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前款所称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失当,并产生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追究原则)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事局组织实施。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内部管理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