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闵行区社会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闵府发[200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若干意见适用于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在闵行区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团体、群众活动团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强化政府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责任
(二)深入落实《关于闵行区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逐步分离的试行意见》(闵委办[2007]17号文),区、镇两级政府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培育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承担起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为本地区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
(三)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有关专业(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本系统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推进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设点布局、发展规模的科学合理,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四、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四)建立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财政资金;二是社会捐助;三是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其用途主要是扶持、补贴、奖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在闵行区的发展。
(五)实行奖励政策。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区优秀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对其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对引进优质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领军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