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区属社会事业资源与区域内其他资源以及区外各种资源的整合。由区、镇两级政府协调,支持和鼓励区属社会事业单位利用本区现有的房屋土地、经营许可、政策扶持等社会资源条件,采取联合、租赁、股份合作和项目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与区域内其他单位以及区外企业、社会事业团体及民间组织进行合作,吸引区域和区外优质社会事业资源落户本区,壮大和发展本区社会事业。凡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社会事业,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可予以贷款贴息、特许经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包括硬件和软件)等政策,积极扶持发展。如利用现有区属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合作或租赁的,可通过合同契约获得扶持和补贴。同时,鼓励通过项目化运作等方式,吸收社会和民间捐赠发展社会事业。
三、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监管
(十二)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十三)加强区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创新管理运作体制,成立全国资的上海闵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名),作为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集中统筹资金,实现资源整合,按照规划要求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承担区属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建设任务。
通过区社会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作,整合盘活各项社会事业资源,拓宽社会事业投融资渠道,吸引区属外社会资源和
民间资本参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事业建设步伐。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海闵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跟踪和监管,完善资金审计和项目评估机制。竣工验收后,应在区国(集)资委的监督下,交由区有关社会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
(十四)加强区属公共服务设施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属国有集体资产的,应纳入公有资产监管范围,按权属关系由区、镇两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进一步理顺和深化区属社会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区国(集)资委、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事业资产使用单位分级管理的模式,明确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资产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职责,加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处置和调剂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