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专项资金用途
(1)生态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50%直接补贴到农民,其余50%由各村统筹用于农村服务工作;土地流转补贴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
(2)经济薄弱村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闵委办(2007)27号文关于依法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扶持资金进行村民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决定资金用途,并将使用情况报所在镇备案。专项资金的50%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项目。其余50%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支出:一是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农村卫生室、活动室、文化室的管理,困难家庭的帮扶,保障金的发放,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各类养老服务,为百姓解决供水、供电、通讯问题等;二是社会管理,结合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主要做好村容村貌、卫生保洁,综合治安管理,矛盾调解,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建等工作。
(二)建立经济薄弱村专项扶持激励机制
1、实行实绩考核与专款专用相结合制度
由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国(集)资委对各村当年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包括有效公共服务水平、集体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社会稳定与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治理、党组织建设与群众工作等。结合对各经济薄弱村城中村改造和拆违工作的考核情况,凡没有完成区拆违任务的村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有新增违章建筑的村予以取消财政扶持。
各相关镇设立专项资金帐户,由区财政将扶持资金划拨到各镇。由镇统筹安排,各村实施资金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实行奖罚相结合的扶持制度
实行以奖代补,对发展速度较快的村在原扶持基础上给予加奖。对利用扶持资金积极引进农业项目、主动发展村级经济的村,按当年发展速度在扶持基础上给予递增扶持,年可支配收入每增长5%,加奖1万元。对通过扶持一年后年可支配收入(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超过100万元不再列入经济薄弱村范围的村,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通过扶持两年后不再列入经济薄弱村范围的村,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今后继续积极发展的,再酌情予以奖励。
通过三年扶持力争所有经济薄弱村的年可支配收入(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均超过100万元。结合区监委、区国(集)资委、区财政局、区房地局和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村在扶持后经济发展情况的考核。对未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年可支配收入的经济薄弱村,第二年按补贴标准递减20%;以后继续未采取积极行动的,再按补贴标准相应扣减财政扶持资金。将各村通过扶持后的经济发展情况纳入镇(街道)领导干部和村干部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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