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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
(闵府发[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积极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大统筹力度,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作为当前“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农民最基本、最急需的生产生活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以发展壮大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着力点,以拓宽渠道增加村级经济收益为突破口,以结对帮扶为主要途径,实行“输血”与“造血”并举,同时注重“造血”机制。在实行国家规定政策的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同时,在区内构建结对帮扶机制,实现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农民长效增收。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区经济薄弱村年可支配收入全部超过100万元,并建立稳定的长效增收机制。
  三、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1、明确专项资金来源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生态补偿补贴和对经济薄弱村的各类扶持。
  2、确定专项扶持办法
  (1)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对全区规划落地的基本农田,由区财政按照每年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其余现状农田由各镇按此标准予以相应补贴;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建设的涵养林、片林,由区财政按照每年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补贴。
  (2)重点扶持各经济薄弱村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86号)的精神,以2006年统计数据为准,确定18个年可支配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村为经济薄弱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差扶持。其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经济薄弱村,以当年村级年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已享受的生态补偿补贴)为准,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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