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0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农、副业从业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要求,按照《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结合闵行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保障农民利益和各镇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参加“农保”的本区农、副业从业人员。
(二)《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
(三)《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
二、补贴原则
区财政对农民最低养老金低于基础养老金的镇进行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