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管理与服务
1、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国家、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引导民办学校建立诚信机制,提高民办学校的社会公信度。对社会公信度差、违法违规办学、办学质量差、资不敷出的民办学校予以终止。
2、建立服务平台。充实民办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民办学校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决算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委托由区政府招标确认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保证办学经费的合理使用。
租赁公建配套校舍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审核。承接公共财政购买服务和公共财政补贴的民办学校,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政府将对公共财政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管和审计。
4、加强行业管理。发挥闵行区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社会评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的考核体系,将诚信办学、科学管理、教育质量、社会认可等内容纳入对民办学校的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引导民办学校提升办学品质。
5、建立民办学校监督和评估制度。要建立民办教育社会评估与政府教育督导有机融合的评价机制,建立民办教育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制度,帮助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三)积极鼓励扶持
1、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管理机制。所有民办学校教师均由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施人事代理制度。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享有事业编制性质的教师,在民办学校服务期间,经费由民办学校承担,转入公办学校或退休后,由政府承担。
鼓励民办学校实行年金制度,对实行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支持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我区民办学校任教,在我区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保留其事业身份。我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公办学校公开招聘后一经录用,其在民办学校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