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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3、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各区级执法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1、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及时更新;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严格规范委托执法行为。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单位和接受委托的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
  4、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各区级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并自觉接受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编制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3、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使用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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