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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9]67号)
  十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24号)

  附件2:
  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转发<贯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79号)中的“区社会保险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3号)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13号)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6]14号)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高龄征地养老人员实施生活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7]3号)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7]4号)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1号)中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规划管理局”修改为“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将文件中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修改为“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文件中的“市容环卫”修改为“绿化市容”;将文件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2号)中的“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文件中的“区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文件中的“区房地局”修改为“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将文件中的“区农绿局”修改为“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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