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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闵府[2011]66号)


  经研究,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9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城镇无收入老年人实施救助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85号)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87号)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10号)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91号)
  五、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53号)
  六、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73号)
  七、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94号)
  八、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76号)
  九、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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