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区、镇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目前缴费标准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缴费补贴标准将以本市公布为准。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两级政府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本区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财政支出。
五、个人账户管理
区农保机构应当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及其对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镇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发生死亡、出现出国(境)定居、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衔接等情况需要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