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计生委《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口计生委制定的《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松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3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发生意外伤残;(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4)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其独生子女未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5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死亡;(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4)未申领区计生协会的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5)其独生子女未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未婚独生子女大病重病一次性补助3000元: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其独生子女患有以下大病重病的:(1)尿毒症透析;(2)先天性心脏病;(3)恶性肿瘤;(4)再生障碍性贫血;3、其独生子女未婚。
二、申请材料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16周岁以上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婚姻状况证明;(3)身份证明;(4)本区户籍证明;(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后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8)其独生子女的未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