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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市政府要求,区政府将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根据我区实际,在区级层面建立公共租赁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机构,各街、镇、园区都要分别组建相应运营机构。同时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运营机构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原则,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具体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运营机构在业务上受区房管局指导,房源租赁情况报区房管局备案。相关部门要对运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房源租赁等情况实施专项和定期检查。
  五、房源筹措
  (一)房源筹措渠道
  1、从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动拆安置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中部分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2、各开发区或产业园区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调整,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存量土地,新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同时,通过对现有厂房等设施的合理调整,改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3、利用辖区内闲置厂房、仓库等,改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空置土地上建设一批单位租赁房。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5、运营机构通过收购或租赁一批市场上闲置居民住宅,按规定进行一定的装饰装修后统一对外出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补充。
  6、国有企业可利用工业用地通过“退二进三”方式,建造一部分公共租赁住房。
  (二)房源要求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单位租赁住房(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新建的单位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严格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
  单位租赁住房和企业、社会投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本企业或运营机构自行建设和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本区域内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相应的街、镇、园区运营机构承担建设和管理。
  六、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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