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确定以上海市统一的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为标准。
(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中10000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个人。
(三)本区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减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四)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优待。对家在农村且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其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批准后,给予适当优待。
(五)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镇(街道、园区)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镇(街道、园区)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在本人退役的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可在本区指定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六)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2000元;立一等功者,当年增发1500元;立二等功者,当年增发1000元;立三等功者,当年增发6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当年增发2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所需奖励费用在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中列支。
(七)享受本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在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由区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征集的义务兵人数情况书面送区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数情况,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数汇总情况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月底前将优待金筹集款划拨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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