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松江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更好地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
(二)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
(三)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烈士成年子女。
(六)非本区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区的优待金。
(七)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不予发放光荣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二、优待金的筹集
(一)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列入区、镇(街道、园区)二级财政预算。
(二)镇(街道、园区)负担部分采取以2004年年底区统计的各镇(街道、园区)户籍人口数为依据,浦南四镇(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按户籍人口数人均4元的标准筹集,其余各镇、街道、松江工业区按户籍人口数人均8元的标准筹集。
三、优待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