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调整与撤销的区企业技术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已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0至65分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拨款资助。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国家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给予上级资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资助是指松江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资助,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