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知
各短号码使用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的规定,上海管局已于2005年3月11日下发了《关于征收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知》(沪通信管[2005]网字24号),并自2005年4月1日起均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收取由上海管局核配的“96”字头短号码资源占用费。
鉴于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工作已实行一年半,为提高码号资源管理工作效率,自2006年三季度起我局不再以挂号信方式提醒各单位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请各短号码使用单位自觉依照规定时间及时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关于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962XXX为0.48万元/年?号,96XXX为4.8万元/年?号。
二、缴费方式:各单位可采取银行柜台转帐方式,务必写清缴费单位名称和所使用的短号码;也可以直接到我局财务人员处办理缴费事宜。缴费后,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并凭银行缴费凭证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挂号信寄达各单位。
三、缴费时间:按月计费、按季缴费,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即1月1日-1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日-10日)缴纳上季度码号资源占用费。对于新申请短号码单位自取得我局正式批复之日的次月算起。
四、帐号信息: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淮海中路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账 号:31001607944050001862
五、届时,相关电信网码号缴费、欠费信息将在我局网站(http://www.shca.gov.cn)上公布。对于不按期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我局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于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我局将根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已分配的短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