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三)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未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
(五)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消防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处罚: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要求和管理规定。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市容管理部门依据《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逾期不拆除;
(三)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