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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影响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下列违法行为,第(一)项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第(二)项由区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区城管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搭建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下列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区安监部门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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