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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本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设施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屋顶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宣传牌、批示牌、店招、灯箱等户外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

  (四)项目建设、养护、维护等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文明施工;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七)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市政工程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的完好。

  有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挪动、损毁各类管线井盖、排水格栅、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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