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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下列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

  (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以及其他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车站、商场、下沉式广场、公园、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四)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六)卖淫、嫖娼,非法持有或吸食毒品,赌博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 (内部治安保卫)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对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公安交警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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