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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7〕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以下简称“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综合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和社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

  本规定所称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区域范围为:北至殷高路,东至民京路、国京路、政立路、国和路、国定东路一线;南至国定东路;西至国定路,政立路,国定路一线。

  第三条 (管理和执法部门)

  区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日常综合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对在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治安和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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