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彼此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6、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7、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8、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的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用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设置具体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以满足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阶梯教室、风雨操场等建筑物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0,初中不宜大于0.90计算,农村学校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2、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具体各类体育运动场地设置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执行。
3、绿化用地。生均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学生种植园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他初中24平方米以上。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5%的水平。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一)校舍建筑的组成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其中专用教室包括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计算机教室、劳技教室及其辅助教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电教室、图书馆(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阅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