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许可证、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6、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虽无需取得许可证,但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对已经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注销手续、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按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处理。
(三)重点区域。结合杨浦实际,将江湾-五角场市级商业中心地区、控江路鞍山路区级商业中心地区、滨江地区、大连路地区及各街道、镇社区商业中心地区,作为整治工作重点区域,坚持做到“抓好调研,防范在前,形成合力,严格监管”。
三、工作措施
今年底前,由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要结合市容整治进行突击性整治,使中心城区的无证无照经营固定场所和摊点得到大幅压缩。在此基础上,区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长效管理。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要采取综合治理、堵疏结合的办法。
(一)实行分类处理。对符合一定条件,利用沿街住宅和社区内房屋的经营户,可通过督促限期办照、核发短期执照等引入合法经营渠道;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加工经营户,可纳入区政府规划的加工区域实施集中监管;对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可允许存在的,要探索进行非企业商事行为登记的试点。对不具备转为有照经营条件又不能作为非企业商事行为登记和不能取得非正规就业证书的,按工作职能由区有关部门组织整治,予以取缔。
(二)拆除违法违规搭建。对区域街道、镇两边留下的空置场所、建筑工地周边等地区的违法搭建,由所在街道、镇会同规划、房地、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拆除,大幅度消除无证无照经营滋生场所。
(三)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房屋出租人应按示范合同文本,明确承租者必须按规定申办相关证照,并监督其承租情况。房屋出租方不得为无证无照者提供经营场所。各街道、镇要协助搞好房屋出租情况的检查,落实出租者的有关责任。规划、房地部门对出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的要予以查处。
(四)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对现有各类无照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梳理,凡方便群众生活需要、经营状况正常且经营场地合法的,由经委组织规划、房地、工商等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在转为有照商品交易市场后,落实市场经营者责任,并对场内经营者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转为有照经营条件的交易市场及时清理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