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住宅修缮工程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工地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立即予以整改。(责任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住房保障中心,配合部门:区建交委、区公安消防支队)
4、涉及承重结构变动的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成套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范围。(责任部门:区建交委,配合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化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安全生产是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和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载体,大力宣传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用电、用气等安全防范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群众主动配合并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居委会组织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要明确责任。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按照本《实施意见》,召开区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部门),细化目标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督查,跟踪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施工单位、拆房单位等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四是要整合资源。要依托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平台,加强横向沟通,实现“信息资源、行政资源、执法资源、社会(社区)资源”共享,合力推进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要周密组织、突出重点。一是要突出重点项目。对住宅小区,重点抓好房屋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和消防安全;对在拆基地,重点抓好现场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对住宅修缮工程,重点抓好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二是要突出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消防应急通道阻断、楼道堆物、消防设施设备缺损,拆迁停滞基地电线乱接乱拉、用电无序等难点问题,督促指导责任主体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三是要突出关键环节。要牢牢把握督查、整改等关键环节。一方面要深化督查。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督查组,督促指导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施工单位、房屋征收(拆迁)、拆房单位等责任主体迅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前阶段已排查整治过的隐患组织“回头看”;另一方面要强化整改。对发现的各类隐患,由责任主体及时落实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能整改的,当场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电梯、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以及房屋渗水、积水、墙面脱落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使用的隐患,由于维修资金账户未开通或业主意见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维修无法正常实施的,经专业机构出具证明,纳入紧急维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