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流动。抓住上海争取建立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的机遇,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平台作用,争取开展科技创新企业股权非上市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信用制度。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本区科技、中小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部门对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税务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一)支持和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对区域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分别按照为获得专利而支付的代理费总额的50%、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单项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500元;对符合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并能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项目评估策划、市场咨询、专业知识培训以及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纳税申报、会计记账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给予支持。
(二十二)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发明创造成果归属,取得专利的转让、许可、实施的收益,可按事先合同约定分成比例,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二十三)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可以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从外观设计专利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动上海知识产权园功能拓展提升,提供信息、保护、转化、人才等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建立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