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通过政府补贴或购买科技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
(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实施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编制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预备目录,积极推荐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验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直接进行首购和订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构功能,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服务的专设通道和服务指南。
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税务局、区知识产权局。
三、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十)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上海中小企业研发外包服务中心运作机制,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和标准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在软件、新材料、现代纺织等领域,构筑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委托研发及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联合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科研机构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按规定给予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科技中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支持技术供求信息推介、技术评估、法律咨询、技术交易等专业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