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二)区公安分局职责:参加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并初步确定死亡性质、调查询问现场目击者、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三)区总工会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四)区监察委员会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区政府批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五)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参加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协调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事故分析中出现分歧意见时作出决定。
(二)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确定事故调查进程及调查人员的具体分工。
(三)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有关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职责:
(一)根据调查组组长的指派,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查组会议上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分析处理建议。
(三)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载明本人意见。
(四)保守调查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保存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审议通过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呈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