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监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一日 闸府发[2008]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监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地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造成1至2人死亡,或重伤5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1至4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建筑安装施工、建筑物拆除、制造业、商贸服务业以及特种设备的,则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分别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事故调查人员由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指派人员中选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可分别指派本部门1至2名主管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连续性,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