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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闸府办发[2008]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开展存量国有房产经营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授权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国有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5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凡由市房地资源局(所有人)授权北方集团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以及由市房地局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北方集团管理的代管产、代经产等非国有房产。

  二、具体规定

  (一)产业管理

  1、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

  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北方集团承担直管公房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及下属转制企业的行为,不得将授权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注入转制后的企业内。

  2、严格授权直管公房的产权处分

  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除按照房改方案向职工出售直管公房外,北方集团和受委托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授权经营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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