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登记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二)租金补贴
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从今年9月起,本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为62元。
廉租对象应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三)配租方式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的家庭,按区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1)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2)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区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配租。廉租对象配租的住房采取租赁方式,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同时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六、完善退出机制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要求,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区房地部门应会同区民政、区劳动保障、区公安等部门,每年进行抽查。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七、违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