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关于闸北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闸府发[2007]4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关于闸北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闸北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意见》(沪府[2007]68号)的精神,现就我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领导,成立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社管办、各街道(镇)办事处、北方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
(二)在原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职能的基础上,充实人员,组建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日常行政事务。
(三)各街道(镇)建立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推进小组,由分管主任任组长,房地办事处、民政、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