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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发〔2007〕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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