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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结合本市产业政策,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及资源消耗型产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区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65万吨以下。
  (五)开展生态工业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本区各工业开发区及园区。各工业开发区及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一)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辖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区域,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按照年度计划,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对建成区内“城中村”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减少供暖季燃煤型大气污染物排放。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加强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探索施行城区敏感路段(监测子站处滨湖北街等路段)机动车限行措施,提高空气监测质量的代表性。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依法加强对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的在用机械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2015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及工业开发区(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辖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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