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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区政工作研讨会由区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政府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过去一年工作,重点谋划下一年工作目标、思路和举措。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及区政工作研讨会经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区政府全体会议情况通报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涉及到的主要部门具体落实,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区长签发。区政府工作会议由议题涉及到的主要部门具体落实,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凡区政府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印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供会议讨论用的密级文件和材料,应在会后及时退还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的,应将会议请示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每周四一般不安排大型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或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向区政府报送的报告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规章制度报送区领导阅知,不得多头主报或并头报送。公文原则上由有关部门统一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事项,行文单位应先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调,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建议报区政府裁定。(凡涉及事业、企业等单位改革类的请示件归口由区国资委主报;凡涉及政府融资类的请示件归口由区融资小组办公室主报;凡涉及政府信息网络建设类的请示件归口由区信息委主报;凡涉及政府扶持政策的请示件除合作交流办外一律由区财政局主报。)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及区属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件,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求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应在请示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原则,报区政府领导审定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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