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周一下午召开。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议题的产生主要包括:(一)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请示件;(二)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并由区长确定。议题确定一般截止到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下午。会议的各项议题由主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审定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检查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及重要事项;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各项事关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审议本区重大工程和区政府实事项目安排;审议涉及政策制定、设施布局、财力安排、资金平衡、资源配置、投融资及评选先进等需要区政府综合平衡的重要事项;研究本区经济运行、区域管理和社会发展中需要发挥各部门合力重点推进的工作;通报在本区举办的重大内外事会议、活动的方案和筹备情况;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沟通重要信息;讨论其他需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区域性重点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出席范围为议题涉及的区政府领导、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区域性重点工作;通报本区重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沟通、落实街道(镇)基层工作或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范围为议题涉及的区政府领导及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或需要重点讨论、专题研究思路与对策的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已决定的、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在正式进入区政府决策程序之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相关事项;进一步讨论协调推进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重大会议或重要活动的有关事项;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范围为区政府党组全体成员,也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市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定;研究讨论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汇报的重要材料;研究关系政府系统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党组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的有关内容,事前应听取非中共党员的区政府领导的意见,事后应通报有关情况。凡区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