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部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设法解决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区政府公报、区政府网站及区内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
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一岗双责、维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加大对疑难信访矛盾化解力度。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责任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充分发挥市民巡访团等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专家、代表、社会中介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和区政工作研讨会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区政府的全局性或阶段性重要工作;通报、交流区政府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