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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批准转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界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过程检查和事后监督。积极探索和运用政府指导、行政合同等多种间接管理、动态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继续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审批方式改革,优化审批方式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加强机关目标考核,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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