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区域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一定的论证、评估或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区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相关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一条 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注重推进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部门信息公开,注重推进与社会发展、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督促落实及时公开事项、按法定时限办结等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等信息公开方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