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四个率先”总体要求,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改革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大力发展四个重点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保障。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执法,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快速成长。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公共财政体系、投融资机制等方面改革,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能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强化国资监管、规范运作机制,努力增强区内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强化对非公经济发展的引导扶持,破除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动非公经济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市区联手,优化投资促进结构,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整合投资信息平台,完善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加大和谐社会建设力度,以加强社区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全区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功能,优化社区事务“一门式”服务工作流程,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不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促进就业、救助帮困等民生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基本权益。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各类公共设施布局,政府资源更多地向社会事业发展,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倾斜,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定,建立完善决策的公共参与、专家论证和重大决策集体合议等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民主。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政府专家组和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评估、听证、比选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