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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本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时间:普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07年3月底。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区安监、工商、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民防、房地、金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方集团等部门和各街道、镇(地区)以及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区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用6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2月15日)

  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区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16日至2007年1月15日)。

  区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督促被查单位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要督促被查单位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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